河北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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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百晓生 发表于 2020-6-18 16:31:27|来自:中国河北邢台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清河百晓生 于 2020-6-18 16:32 编辑

防止超标车辆上路行驶,排放检验机构是重要的技术关口。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环境管理工作,日前,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检验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排放检验,严禁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通知》要求,各检验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排放检验。各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在检验过程中,严禁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对检验中发现有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用其他车辆代替检验等弄虚作假行为或破坏车载诊断系统的,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检验超标车辆,不合格报告要及时交由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签收,并书面告知其进行维修;7月1日前,各检验机构要配置完善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视频监控无盲区、检验全程公开,不具备全过程视频监控的,将暂停网络联接。

《通知》要求,各地生态环境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各地要对路检路查及入户抽测、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等监督抽测方式发现的超标车辆,每月溯源前10名排放检验机构,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各地对辖区内排放检验机构实施清单式、台账式管理,每月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并采取约谈负责人、断网等措施。各地要依托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通过远程视频监控、检验数据排查等技术手段,加大对排放检验机构检验数据的远程巡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查处。

来源:生态清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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