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佘某达系被告单位筑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佘某达与徐某圆、张某夫妇商定共同经营某某邢台麻将手机游戏,确定以符合清河县本地人打麻将的计分习惯设置游戏规则,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人佘某达代表被告单位筑某公司与张某签订产品总经销及销售咨询合作协议,确定营销代理政策,徐某圆、张某为筑某邢台麻将的合作人。徐某圆总代理在清河县推广游戏软件,招收代理销售房卡即点卡,负责管理游戏客服微信号,申请人向徐某圆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信息资料取得代理资格,徐某圆确定代理级别并在软件平台设置代理权限,同时向被告单位筑某公司报备,后向代理发送游戏链接和充值码,代理建立微信群中的群成员玩家电子支付购买点卡即房卡,费用直接到被告单位筑某公司设定的广州游瑞信息科技公司,房卡一元一张可以玩八局,每局游戏需要四个人同时消费房卡开设房间,八局结束后自动生成战绩积分表,玩家在微信群内分享战绩表,根据战绩表积分作为筹码折算现金,玩家之间自行扫描赢家二维码支付。按照被告单位筑某公司与徐某圆的约定,房卡费收入中每月按确定的比例由公司财务直接转账到代理账户,再扣除应缴纳税费的剩余部分双方平分,徐某圆所得部分汇入其银行账户。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销售房卡总收入5496340元。经邢台广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单位湖南筑某公司从中非法获利987303.95元,其中含2019年3月份未分配资金2977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佘某达作为被告单位筑某公司法人代表,明知公司研发的筑某邢台麻将游戏软件自身的积分计算功能,他人能够非常方便地利用其进行赌博,甚至被他人用于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在合作方徐某圆推广过程中,对于游戏依法运营未尽监管职责,且得知存在赌博违法犯罪情况时,仍由被告公司继续提供技术支持,从利用游戏开设赌场所得点卡费用中获取非法利益且数额巨大,被告单位和作为直接责任人员的被告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来源:清河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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