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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含1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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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百晓生 发表于 2020-5-24 12:35:08|来自:中国河北邢台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共清河县委政法委员会
清河县公安局
清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依法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 告


为切实维护全县广大群众合法权益,依法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法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针对近期我县房地产市场出现的问题,通过联合执法,依法打击涉房地产非法集资、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房地产企业、虚假房地产广告以及其他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以房地产开发建设、预售房屋、返本销售、售后包租或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以房地产金融业务为名等形式非法集资,构成违法犯罪的;
(二)在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捏造、散布虚假信息,隐瞒真相,骗取当事人财物,构成违法犯罪的;
(三)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中介机构一房多卖,或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构成违法犯罪的;
(四)在房地产开发、销售等环节隐瞒重要事实,提供不实信息和虚假广告,构成违法犯罪的;
(五)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构成违法犯罪的;
(六)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宣传等活动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构成违法犯罪的;
(七)在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活动中,煽动、串联他人围堵机关、寻衅滋事、违法上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法犯罪的;
(八)在住建领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恶意招投标、强揽工程、料霸、欺诈销售、强买强卖、物业服务,构成违法犯罪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地产领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二、政法机关将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加大追缴涉嫌违法犯罪的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广告商等违法所得力度,防止其转移财产。对涉嫌犯罪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防止其逃避法律制裁。
三、房地产开发商、经销商、中介商、广告商和相关人员有存在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要立即停止并主动纠正。
四、房地产市场的规范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监管,也需要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坚决抵制手续不全的项目,共同营造出一个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来维护我们的权益。广大群众在购房时要保持谨慎、理性,在选购商品房时一定要在认真反复查验销售楼盘的“五证一照”及实地考察的基础上,购买合法的商品房。
五、在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应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自身权益,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及其他公民权利;不得缠访、闹访、越级上访;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合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阻断交通。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8188616
县住建局:8299178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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