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我县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交存标准和方式调整啦![含4张图片]

清河百晓生 发表于 2020-4-14 11:27:08|来自:中国河北邢台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清河百晓生 于 2020-4-14 11:30 编辑

近日,清河县住建局发布《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方式的通知》,对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6月1日前交付使用的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仍按原标准实行。
那么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呢?具体怎么调整?详细情况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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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道路、下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设备及其使用的房屋、监控系统等。
本次的调整节点为2020年6月1日,6月1日前交付使用的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仍按原标准实行。

具体交存标准

1、商品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高层住宅(含小高层、设置电梯的多层)102元/平方米;多层住宅(含别墅)83元/平方米;地下车位、车库136元/平方米。
2、出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住宅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交存时间和方式

1、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直接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2、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3、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程序另行制定公布。

要求措施

1、2020年6月1日前,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将已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交存至维修资金管理专户,逾期10日未交存的,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警告;逾期15日未交存的,列入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黑名单,停办相关房产手续;逾期20日未交存的,依法对代收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立案,经查证属于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2、未按本通知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违反通知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责成限期改正。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通知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自2020年6月1日起,购房者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对购房者的房屋停办交易、过户、抵押等房产手续。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依据住宅建筑工程造价变化和市场实际适时调整

具体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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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河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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