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那些值得的记忆 于 2020-3-27 19:59 编辑
3月1日,长江派出所查处五起位于泰山路和文昌路边非法排污案,对涉案违法人员沈某某等5人分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3月7日,环境安全保卫大队查处黄金庄村一处非法洗衫加工点,洗衫废水未经治理直接外排,对涉案违法人员王某某依法行政拘留10日。
3月8日,环境安全保卫大队查处梁家那村一处非法洗衫加工点,洗衫废水未经治理直接外排,对涉案违法人员梁某某依法行政拘留10日。
3月14日,环境安全保卫大队查处清河县某纺织有限公司非法排污案,对涉案违法人员马某某、李某某分别依法行政拘留15日。
3月18日,环境安全保卫大队查处段沙土村炼铝加工点非法排污案,经对涉案违法人员段某某进行传唤,于20日对段某某依法行政拘留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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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月4日,谢炉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焚烧杂草案,对涉案违法人员焦某某依法行政拘留10日。 3月16日,黄金庄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焚烧杂草案,对涉案违法人员张某某依法行政拘留10日。 3月17日,环境安全保卫大队查处刘保庄姜某某非法焚烧杂草案,对涉案违法人员姜某某依法行政拘留10日。
3月22日,小屯派出所查处后食店村李某某非法焚烧杂草案,对涉案违法人员李某某依法行政拘留10日。3月23日,小屯派出所查处后食店村魏某某非法焚烧杂草案,对涉案违法人员魏某某依法行政拘留10日。3月25日,连庄派出所查处东野庄村郭某某非法燃烧秸秆案,对涉案违法人员郭某某依法行政拘留5日。
相关法律法规;● 公民焚烧个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没有引起火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焚烧秸杆的违法行为人一般应当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在禁止使用明火区域焚烧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清河警方郑重告诫广大企业要依法依规经营,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企图通过破坏环境获益,公安机关将对这类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如果发现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请直接拨打110进行举报。同时希望广大群众勿焚烧秸秆、杂草,文明祭祀,提高用火、用电安全意识。 清河警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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